1954年1月,经省政府批准(吉人工字第9号),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1954年2月,更名为“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1968年1月,“文革”期间被取消。
1978年4月,经省革委会批准正式恢复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革发[1978]78号),内设机构5个:秘书处、宗教处、一处、二处、三处。
1991年7月,经省编委批准(吉编行字[1991]150号),省宗教事务局由原来的民族事务委员会归口管理改为省政府直接领导,比照副厅级机构待遇。
1994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吉政办发[1994]75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政府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省政府主管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机构7个:办公室、政法处、经济处、文教处(吉林省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文工作办公室)、宣传处、宗教事务处、人事监察处,设机关党委(不在内设机构之列,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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